深圳居住证过期了怎么办?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深圳市居住证整合提升计划(2016-2020年)》的文件内容,结合深圳实际,深圳市拟对现有居住证制度进行调整,对现行《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一条第(四)项修改为:“在深圳市正常就业或者居住的境内外人员,申领居住证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居住证启用后15日内,通过本市人口管理和综合服务信息系统,为社会办事服务机构提供持证人的登记、确认和计划生育信息等相关材料。”
将第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非深圳经济特区户籍地人员,提交下列材料提出申请:(二)在深圳市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引进人才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本人居住自有住房的,由房屋权利主体申请;(二)本人居住承租房屋的,由承租人申请;(三)本人居住单位宿舍的,由本单位办理了集体户口手续的人员申请。”
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居住住房的证明材料,包括:(二)房屋租赁合同;”
将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居住自有住房的,办理居住登记或者申请居住证,以实际居住时间为准;”
将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经受理的,应当答复申请人并出具书面凭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有关材料退回申请人。”
本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生效。《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粤府令第295号)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三)、(四)、(五)、(六)、(七)、(八)、(十)项;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