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点类别有哪些?
根据《旅游法》第十一条,“景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并提供游览场所的风景区和游览地; “景区景点”,则指的是由景区统一管理,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等服务的地点。 按照上述定义,“风景”既可能是大自然鬼斧神工之作,亦可能为人文历史遗迹。而“景”则是这些景观的集大成者——它们必须能够吸引游客前往,并从中获得审美愉悦。 但人们去某些地方游玩并不总是为了欣赏景致——“访古问今”也很重要。风景区与文物保护单位可以合称“景区景点”。
当然,这种概括并非完美无瑕。例如,一些风景区同时具有人文历史意义;相反,一些文物古迹也可能兼具观景功能而被列入景区之列。为此,需要进一步区分它们的属性及功能。 目前,我国对旅游景区实行的是分类管理:
(1)自然景区。又可分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和自然保护区三 小类。
(2)文化遗产景区。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和县市区)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
(3)红色旅游经典景区。主要包括革命纪念地和革命博物馆纪念馆等地。
(4)乡村旅游示范点。主要是乡村自然生态资源和人文资源比较丰富的农村地区。 此外还有一类特殊性质的景区——主题公园。由于这类景区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其特殊的性质及可能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也对景区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