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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的提问:如何评价 12306 余票信息缺失的问题?

回答:1.首先明确一点,12306是铁路总公司(即原铁道部)下设立的独立法人单位;其次还要知道一点,12306的主要经营项目不是提供客运服务,而是提供铁路客票的交易和咨询服务! 所以从法律意义上说它们之间实际上只是一种业务委托关系——当然这种委托关系是通过合同来约定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 “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办理委托事务。 ” 所以从这个角度看问题:当12306出现余票查询功能失效的时候,它实际上已经违反法律规定了。

由于这个原因导致的无法购票给旅客造成的损失,按照《合同法》规定,应当由12306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不过,我们老百姓与铁老大的关系向来都是「你妈给你洗衣服,我帮你擦屁股」那种,所以,要12306真这么乖地按《合同法》承担责任显然也是不可能的……

于是,我们就看到了下面这一幕 —— 在12306网站首页上赫然写着「因系统维护,暂停发售部分列车车票」!好样的!把锅都推给系统!好像你12306自己完全没问题一样!!

2.除了12306之外,我们还需要关注一下另一家「铁总司」下属的企业,那就是——铁路电子客票服务有限公司。 这家公司最特别的地方在于它的注册资本居然高达「一亿元」人民币!要知道在中国目前注册资金超过一亿的公司可不算多呀。更奇怪的是这家公司的经营范围里不仅包括了「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还包括了「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金融证券)」。 这个经营范围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金融证券)」到底是什么呢?我们翻到它下面的条款看到如下规定:

可以看到,该公司是具备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金融证券)资格的。再来看看它的股权结构: 中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全资拥有它51%的股份,而中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股东是—— 中国铁路财产保险自保有限公司 (持有它98.5%的股份) 北京中铁世纪通信有限公司 (持有它1%的股份) 看到这里,问题似乎变得明朗起来了:12306可能是将余票查询的功能外包给了这家叫做“铁路电子客票服务有限公司”的企业! 而因为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金融证券)属于该公司经营范围里规定的可以使用公司资产对外经营的项目,所以在12306出现故障的时候,我们就可以在这里找到「余票查询」的服务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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